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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前條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聲請書三十日內,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
合於規定後,應將聲請書副本通知被聲請罷免人於收到後十五日內提出答
辯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