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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