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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