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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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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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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判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