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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