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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人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