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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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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2 條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一、一種能自動跳脫之斷路器,且符合左列條件者:
(一)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二)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三)油斷路器之裝置處所,如鄰近易燃建築物或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四)斷路器應具有左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1 與控制電源無關之機械或手動跳脫裝置。
2 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 Free) 特性。
3 在加壓情況下,能手動啟斷或投入,且主接觸子之動作應不受手動操作速度之影響。
4 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投入之機械位置指示器,俾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或投入位置。
5 操作斷路器之處所(如配電盤、盤面)應具有明顯之啟斷及投入指示(如紅、綠燈)。
6 具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啟斷容量(以百萬伏安或安培標示),及額定最高電壓等有關資料。
(五)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流。
(六)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七)在線路或機器短路狀態下投入斷路器,其投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八)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九)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二、一種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之滿載電流之非自動油開關或負載啟斷開關(Load interrupting Switch)而配置適當之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適當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置。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變壓器而符合左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絲鏈開關封裝熔絲或隔離開關裝熔絲。
(一)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二五安。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載開關者。如超過六路則變壓器二次側應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五、熔絲可分為左列各種:
(一)電力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1 電力熔絲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故障電流。
2 電力熔絲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運轉電壓不得低於熔絲所訂之最低電壓。
3 熔絲座及熔絲應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型式、連續額定電流、啟斷額定電流及電壓額定。
4 熔絲啟斷電路時,應具有正確之功能,不得傷及人員或其他設備。
5 熔絲座之設計及裝置,應能在不帶電之情形下更換熔絲,惟由專責人員使用工具設備,可作活電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驅弧型熔絲鏈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1 熔絲鏈開關之裝置應考慮人員操作及換裝熔絲時之安全,熔絲熔斷時所驅出管外之電弧及高溫氣體不得傷及人員,該開關不得裝用於屋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內為原則。
2 熔絲鏈開關不適於啟斷滿載電流電路,惟經附安裝適當之負載啟斷裝置者可啟斷全部負載。除非熔斷開關與其電路中之開關有連鎖裝置,以防止啟斷負載電路,否則應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之明顯警告標示牌。
3 熔絲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電路之最大故障電流。
4 熔絲鏈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5 熔絲鏈開關應在其本體或熔絲筒上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或標識,俾標明製造型式、額定電壓及啟斷容量。
6 熔絲鏈應附一永久而明顯之標識,標明連續電流額定及型式。
7 在屋外鐵構上裝置熔絲鏈開關,其最底帶電體部分(含啟開或投入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四百零三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