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研究生各科學業成績核計比照大學部規定,以七十分或乙等為及格;不及
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