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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各非營業基金申購單價三○○萬元以上儀器,如為科技計畫項下所需之儀
器設備,應配合「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將申購科學儀器設
備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併同「綱要計畫」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先期審議。至於其他作業所需之三○○萬元以上儀器,應填具申購科學儀
器設備彙總表及調查表 (格式如附表十三) 函報主管機關,於八十六年九
月十五日前彙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先期審查,又前年度已購單價一○
○萬元以上之儀器調查表應同時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精密儀器發展中
心,俾建立全國儀器資料檔,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三
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主計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