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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公務人員依法退休、資遣生效後,始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審定機關依受懲戒人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變更退休、資遣等級,並按應受降級或減俸懲戒處分之時間,重新計算平均俸(薪)額。
二、由審定機關函知支給或發放機關,自懲戒處分執行日起,改按變更後之退休、資遣等級及重新計算之平均俸(薪)額,計算並發給退休金或資遣給與;其有溢領者,應依法追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