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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
定之環境衛生用藥,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辦申領許可證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辦申領執
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