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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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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政府機關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相關機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者。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者,並在相關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者。
五、各級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命製人員無法依前項規定遴聘時,不受前項之限制。
每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為六人至十二人;每人限擔任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