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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伸臂為伸縮式者,伸臂伸縮時各節長度之比,應自根部向前端逐漸減小。但置有自動偵測各節伸臂長度,當吊掛物超過額定荷重時,能立即切斷其動作之過負荷預防裝置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