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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升降機應設停電或其他緊急情況發生時,能自搬器內對外連絡之裝置。但載貨用及工程用升降機,於安全無礙時,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