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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受壓部分之熔接,應依本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實施。但對於不發生應力或僅發生壓縮應力之部分實施熔接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