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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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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之二規定對於標籤及仿單未依核准事項記載。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所為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登記,擅自執行推銷工作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拒絕出具切結保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