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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受前條第二項造林之命令,而怠於造林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代執行之。
前項造林所需費用,由該義務人負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