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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除特約另有約定外,地方主管機關應就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一、長照給付對象及服務人員資格。
二、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三、照顧計畫服務項目、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之照顧組合數及支付價格之核對。
四、登載於資訊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核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