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6 01: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檢驗及量測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檢驗;未公告檢驗方法者,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檢驗。有必要採用簡便方法檢驗者,應定期與上開方法核對。
二、保健功效成分或品管指標成分之檢驗方法,其於執行檢驗前,應先經查證或確效程序,並確認其檢驗單位之檢驗能力。
三、檢驗中可能產生之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學性污染源,應建立有效管制措施。
四、定期校正檢驗儀器、測量器或記錄儀,維持其準確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