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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駕駛員應覆誦下列各項管制員經語音發送與安全有關之航管許可及指示:
一、航路許可。
二、進入跑道、起飛、降落、跑道外等待、穿越跑道或於跑道上反向滑行之許可及指示。
三、使用跑道、高度表撥定值、次級雷達電碼、高度指示、航向與空速指示及由管制員發出或包含於終端資料自動廣播服務中之轉換空層資料。
駕駛員對其他之航管許可或指示,包括有條件許可,應覆誦或明確表示知悉且遵守。
駕駛員不得用語音方式覆誦管制員及駕駛員資料鏈結通信之訊息,但經適當飛航服務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