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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缺點免計得經由下列方式之一鑑定:
一、由民航局委託醫療機構或專業航空醫師之鑑定結果核定。
二、依航空人員執行職務之類別,由民航局派員以實作方式評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