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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