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電信局對各類電話開始接線時,應先行接通受話軍事單位之電話或受話人
,再叫出發話總機或發話人為之接通,叫號與叫人通話時間之計算如左:
一、叫號為自指定之受話用戶開始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方面發出終止通
話信號為止,並包括左列時間在內:
(一) 雙方接通後,由最初接話人,另行傳呼他人前來接話所需之時間。
(二) 由用戶專用交換機,接轉至分機所需之時間。
二、叫人為自指定之受話人,或某代表,或指定之總機之某一分機之任何
人員,或指定之某一部分任何人員,與發話人通話之時起算,至發話
人發出終止通話信號之時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