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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