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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國際包裹每件重量限制依國際包裹費表之規定,其尺度除寄達國家另有規
定外,發由水陸路寄遞之包裹,任何一尺度不得逾一公尺五十公分,長度
加長度以外之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三公尺;發由航空寄遞之包裹,任何
一尺度不得逾一公尺五公分,長度加長度以外之最大橫周合計亦不得逾二
公尺。
國際包裹最小尺度不得小於信函之最小尺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