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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圍阻體大氣淨化系統之設計,應能執行定期壓力及功能測試,確保下列事項:
一、組件之結構及密封之完整性。
二、系統主動組件之功能及可用性。
三、系統整體之可用性,應於儘可能接近設計情況下,進行系統起動運轉之全程操作(包括相關保護系統之運轉、正常與緊急電源之切換及相關系統之運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