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1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填具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之。
申請換發運轉人員執照,須身心健康及最近兩年內從事運轉工作或參加運轉再訓練實績良好。
其未實際從事運轉工作或未參加運轉再訓練者,須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