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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使用私有土地時,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或土地
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因祭祀公業
管理人死亡致無法取具同意書,其面積未超過全區十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
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申請編定工業
區使用公有土地時,應先洽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勘察。
前項會勘,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交由申請人作為申請編定工業
區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