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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管理機構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於外出登記簿親自登記,
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
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