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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發暫行停止工作之命令或依第三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