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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受益證券持有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信託財產。
除前項規定外,基於受益證券所為之其他給付,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