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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新當選之理事、監事於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三日前,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者不得就任,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或選舉次高票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個別認繳股金少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其設有候補者,由信用合作社通知候補者遞補。遞補者於信用合作社通知遞補後,應於就任前依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