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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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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