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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依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之規定,所得稅協定規定之人就他方締約國或雙方締約國之課稅不符合所得稅協定之情形,得依規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申請者,其提出申請之程序,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據以與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受理他方締約國主管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提出相互協議程序請求案件之事宜,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