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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沒入,由專賣機關移送法院裁定並強制執行之。
專賣機關或受處分人不服前項裁定時,得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抗告,但
不得再抗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