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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支用,應嚴密管制,辦理簽證時應查核左列事項,如
有不符,應拒絕簽證。
一、申請用途與核定之工作計畫內容與進度,簽准之原案,及有關文件均
屬相符。
二、申請計畫項目有足夠之預算餘額。
三、修正計畫或預算調整,業經權責單位核准有案。
四、定額經費與國防部核定給與相符。
五、人員勞務包括:薪餉、工資、加給、主副食、差旅、誤餐、夜點、及
各項補助費等,其給與或支給標準與規定相符,並核實人數及天數。
六、其他勞務如各項保養修護、公用設施費用及租金等均與事實相符。
七、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財物,按照稽察限額及規定程序辦理,其申請
內容與契約之所訂相符。
八、預算支用憑單內,國軍單位統一編號欄及用途別欄,不得錯誤或漏填
。
九、各項物品或勞務之單價不高於市場價格。
十、財物購置按國軍單位財產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十一、無不經濟及不當之支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