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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經同意附掛之線路,除臨時性線路外,應由附掛線路單位將預定開工日期
,事先通知當地桿權單位及作業分區整責任單位,並預作技術之協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