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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整修工事,以維護工事完整堪用為原則,基礎損壞而有傾倒之虞者,優先
搶修,工事倒塌不能利用時,可予補建,其材料申請格式如附件十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