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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辦理標售工作之處理執行單位,應於開標前十日檢齊分標物資品名、數量
、重量清冊,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各目規定單位,分別報請及通知
派員監視開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