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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被徵用物之賠償金,得分期或按月發給之,但遇左列情形之一時,應預付
全部或一部賠償金:
一、物資被徵用後,因環境變遷致應徵人生活陷於困苦者。
二、徵用非現存物時,應徵人缺乏必要之資金者。
前項賠償由地方行政機關先行墊付,再由徵用機關歸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