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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規程所列有關使領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事項,在未設立使領館或駐外代表
機構地區,得報請我駐當地或附近之代表機構或經僑務委員會指定之華僑
團體辦理,或逕報主管機關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