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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被優待之家屬,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優待:
一、喪失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正通緝中者。
四、配偶離婚,女出嫁、或子為他人贅夫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