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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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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按選舉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並於投票日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於投票開始前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前項選舉票之分發,於山地或離島地區,得由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視實際情況提前辦理。
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於規定期間辦理第一項選舉票之分發時,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得提前或延後一日將選舉票發交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得提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