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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