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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同條第二項之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