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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各級行政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行政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