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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9 條
高壓接戶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架空接戶線之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
二、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八千伏級者為一四平方公厘,一五千伏級者為三○平方公厘,二五千伏級者為三八平方公厘。
三、高壓接戶線之架空長度以三○公尺為限,且不可使用連接接戶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