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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0 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法院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交該管第二審或第一審法院。但第四條所列之案件,經有管轄權之原審法院為第二審判決者,不以管轄錯誤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