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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2 條
大陸地區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從事業務活動。
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從事與許可範圍不符之活動。
第一項之許可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管理事項、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