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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應由電信局按照用戶上一年度每月平均記帳通
報費之約數 (以新台幣千元為單位) ,每年調整一次,並通知用戶填具「
繼續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記帳拍發電報申請書」 (如附件四) 乙份,
但最低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二萬元。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29~17030 頁)